1、1999年1月1日起,国家对进口原木和锯材实行“零”关税政策出台。
2、2006年4月1日起,国家高速消费税税目和税率,首次将部分木制品列入征收目录,包括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以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消费税的税率为5%,在生产环节征收。
3、2006年9月15日起,国家出台调整部分出口商品出口退税率政策。其中涉及木材制品的包括:取消对枕木、软木制品等木制品的出口退税;对胶合板、实木复合地板、强化木、木窗、木门和家具的出口退税由原来的13%,下降为11%。这意味着这些产品国内征收的17%增值税,在出口时国家退还企业的退税,由13%下降为11%,减少2%。
4、2006年11月1日起,国家出台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关税率的政策,在调低部分高科技和资源类进口商品关税率的同时,对部分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的出口商品加征出口关税,其中涉及木制品的包括木片、实木地板和一次性筷子,首次加征出口关税,关税税率为10%。
相关木材及木制品和税收现状和国家的政策导向
1、木材资源型的初级产品如原木和锯材,国家鼓励进口,实行“零关税”进口政策。对于出口,严格控制,受配额限制。
2、对实木地板等资源高消耗性的木制品,在国内销售时,加征5%的消费税。在出口时,不公对国家征收的增值税不实行退税,而且要加片10%的出口关税,体现出国家对全木型木制品限制消费的政策导向。
3、对工艺改进型的实木复合地板,因节约了木材的消耗,在出口时,仍然享受出口退税,但退税率己有下降,在国内销售时还要收5%的消费税。
4、对综合利用木材型的强化木地板,在出口时,仍享受出口退税,但退税率也有下降。在国内销售时,不征收5%的消费税。胶合板、木窗、木门也纳入这一范围。
5、对利用次小木材生产的纤维板和刨花板等,在出口时,仍维持原来的退税率13%,没有下降。竹地板也属于此类产品。
从以上各类木材及木制品国家税收政策中,可以看出国家税收调控的目的,在于保护木材资源的被过度消耗,鼓励节约代用型的木材产品,倾向性相当明显。
(中国木材网 责任编辑: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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