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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木材等产品将不再享受欧亚经济联盟普惠制关税优惠

      时间:2021-07-28 15:03:00  来源:商务部  点击:1657 次  字号【

        2021年3月5日,欧亚经济委员会作出第17号决议,将缩减享受欧亚经济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普惠制(GSP)关税优惠的发展中经济体和最不发达经济体清单。4月11日,该决议正式发布,规定新清单将在6个月后,即10月12日起生效。新清单生效后,中国将不再享受联盟的普惠制关税优惠,相关商品将恢复适用联盟最惠国税率。

        根据联盟普惠制关税优惠规定,对发展中经济体的肉及肉产品、鱼、蔬菜水果、药品、化学品以及木材等商品免除25%的进口关税。

        联盟此次调整的依据为2016年4月6日第47号决议通过的、关于享受联盟普税制关税优惠经济体标准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按照世界银行标准属于“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的经济体(人均GDP低于4045美元),可以获得“发展中经济体”地位,并享受关税优惠。

        联盟此次调整包括从103个发展中经济体中排除中国、巴西和土耳其等75个经济体,并从50个最不发达经济体中排除2个(其中1个转入发展中经济体)。新的享惠经济体中,发展中经济体剩余29个,最不发达经济体剩余48个。

        普惠制是发达国家承诺对发展中国家产品给予的关税优惠。欧盟是仅次于东盟的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欧盟的普惠制待遇对我国产品出口国外市场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1、关税台阶增高 ,削弱市场竞争力

        欧盟普惠制的宗旨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免除或降低出口到欧盟市场的产品关税。

        取消优惠关税意味着关税台阶增高,这对中国木材产品的出口无疑会形成冲击。关税成本的增加,使中国木材产品在欧盟市场上很难有价格上的优势,一定程度的削弱我国木材产品在欧盟市场的竞争力。

        2、面临三方竞争压力

        失去价格优势,我国将面临三方竞争压力。由于欧盟仍对其他国家实施普惠待遇,我国在与这些享受普惠制待遇国家竞争的同时,还要与没有享受普惠制待遇的第三国以及欧盟自产的产品竞争。其结果导致我国木材产品在欧盟市场面临更严峻的竞争形势。

        当前木材发展面临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多,欧盟普惠制的变化给木材行业带来巨大挑战的同时,也创造了更好的机遇和环境。各木材商需采取适宜的应对策略来适应欧盟普惠制的变化,实现“多元化”“走出去”战略 ,提升木材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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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字:中国木材 木材 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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