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在线消息:11月8日上午,由江苏省连云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红霞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卢氏黑黄檀木(大叶紫檀)一案在连云港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王红霞2016年潜逃至境外,海关总署缉私局将其列入公安部“猎狐”人员名单,并向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申请发布蓝色通报。
2019年4月22日,在中国海关总署缉私局的统一部署和中国驻马达加斯加使馆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反复协调沟通,潜逃已三年之久的被告人王红霞,最终被马达加斯加警方抓获并遣送回国审判。
连云港市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CITES)将卢氏黑黄檀(俗称大叶紫檀,系马达加斯加共和国特有物种)列入附录II管制物种,自2013年6月12日生效。作为缔约国之一,我国停止了与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开展卢氏黑黄檀国际贸易,不再签发《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王红霞在明知卢氏黑黄檀无《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属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情况下,仍联系同案犯谢金飚(一审已判决)为其寻找走私卢氏黑黄檀的通关渠道。
2013年10月谢金飚与同案犯曾惠宜(一审已判决)在厦门商议在国内寻找走私渠道。2013年11月,曾惠宜与同案犯吴圣一(一审已判决)、同案犯缪本建(一审已判决)等人共同商定,由江苏崴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操作进口,采取伪报品名为“风车木”等方式,将国家禁止进口的卢氏黑黄檀从连云港走私入境。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王红霞、同案犯谢金飚、曾惠宜与崴泰公司,采取上述方式走私卢氏黑黄檀进境共2票6个货柜,经连云港海关计核,上述进境卢氏黑黄檀数量共计159.22吨,价税合计人民币6087472.06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红霞明知卢氏黑黄檀系国家禁止进口的珍稀植物,仍与谢金飚等人商定,采用伪报品名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卢氏黑黄檀走私进境,情节严重,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王红霞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红霞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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