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当前木材流通新形势,进一步规范木材凭证运输管理及木材运输执法监督工作,我省重新制定了《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
新《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明确下列五类木材及木制品列入凭证运输范围。一是原木、原条、锯材类。二是人造板类,包括单板、胶合板、纤维板(密度板)、刨花板、细木工板、集成材。三是活立木类,包括:采挖移植的树木和苗木。四是木制品类,包括木炭、木片(包括颗粒状削片)、木轴、木旋、木质建筑工具材、地板毛料、油浸电柱、枕木、农机具、托盘、电缆盘等。五是其他木质类产品,包括薪材、枝丫材、板皮、木拌子、树皮、树兜、树桩、树根。对未列入《名录》范围的木材及木制品(包括木制成品和半成品)运输,不纳入凭证运输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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