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企业2014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通知
林资发〔2013〕197号
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3号)、《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我局在对各单位报送的2014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认真审核的基础上,编制了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企业2014年木材生产计划(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确定的木材产量和采伐类型组织木材生产,严禁超限额、超计划采伐。
二、各森工企业局要根据森林资源实际,科学合理安排伐区,切实加强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管理。要相对集中组织木材生产,尽量减少因准备作业等环节对森林资源的损害。为提高采伐作业工效,减少企业采运成本,确需跨年度采伐的,跨年度期限不得超过30天。
三、为促进森林科学经营,提高森林抚育质量,各森工企业局要依据木材生产计划,合理安排森林抚育的方式和任务,确保急需抚育的幼、中龄林优先抚育。抚育采伐的出材率不得高于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所确定的抚育采伐出材率,确保抚育采伐指标优先用于采伐清理林分中的枯立木、病腐木、风倒风折木等影响目标树生长的林木。内蒙古森工集团预留的采伐指标要统一掌握,只能用于工程建设占用林地、自然灾害木清理等采伐之需,不得分解下达到各森工企业局使用。
四、各省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加大对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限期整改,坚决杜绝无证采伐、超证采伐、串树种采伐等现象的发生。国有森工企业2014年度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由省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15年3月31日前书面报我局。
五、国家林业局驻东北、内蒙古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对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认真做好伐区调查设计审核、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等工作。对伐区调查设计不符合规定和抽查不合格的单位,一律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本文关键字:东北 内蒙古 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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