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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木门行业自律公约

      时间:2011-06-10 09:15:00  来源: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  点击:5984 次  字号【

      “十二五”是中国木门奠定基础的关键时期,是木门行业进行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实现发展方式转变的时期,是中国木门行业的成熟之始,要有一个秩序规范的竞争环境,有一个自律的行业体制,企业要做好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

      在中国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开始之际,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门专业委员会为促进木门行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国木门行业自律公约》,以规范行业经营行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木门行业可持续发展,保障行业整体利益, 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和竞争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实际,遵照“公平竞争、相互尊重、加强合作、共同发展”的基本方针,制定本公约。以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

      第二条 从事木门及相关附属制品生产的相关单位为行业成员。提倡所有行业成员签署本公约,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门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应是本公约的模范执行者。

      第三条 签署本公约的成员,应从维护行业及自身的长远利益和声誉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四条 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诚信、公平、友善”。木门行业从业者应自觉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努力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门专业委员会组织本公约的制定和修改,是本公约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公约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行业准则

      第六条 行业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方面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行业成员单位之间应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开展经营合作,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 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遵守国家有关木门生产工艺、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坚持质量第一,禁止采购、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增强环保低碳、节能减排意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回收率。

      第九条 加强基础建设,提倡严格管理,建立和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岗位培训,保障职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严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得在产品上或广告中对产品作与事实不符及容易引人误解的表示或宣传。

      第十一条 遵守木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不掺杂使假、制假造假,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欺诈等进行恶意竞争;不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故意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企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行为。

      第十三条 积极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管理体系,促进木门产品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

      第十四条 强化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和综合素质,提倡行业内部的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和技术协作,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研讨,提出解决措施,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行业整体利益。

    第三章 行业约定

      第十五条 遵守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禁止弄虚作假。加强合同管理,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无故违约。

      第十六条 弘扬优良道德传统,禁止一切有损国格、民族尊严、社会公益的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八条 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原创设计,禁止原版抄袭。

      第十九条 发挥企业自己的优势,培育适合自己的设计、生产、管理骨干队伍,禁止在同行中不择手段撬取员工。

    第四章 公约管理

      第二十条 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门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及时向成员单位传递木门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约范围内对行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协调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行业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行业成员单位有权对公约监管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公约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公约监管机构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促进公约的执行,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单位及法人,给予公开表彰、宣传。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成员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批评警示、内部通报、公开通报等自律措施,并适时进行行业谴责,以达到纠正违规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 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公约监管机构可以对公约提出修改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木门行业“八荣八耻”

    以品牌信誉为荣 以虚假宣传为耻

    以物美价实为荣 以恶性压价为耻

    以行业自律为荣 以相互诋毁为耻

    以诚信经营为荣 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创新设计为荣 以抄袭盗版为耻

    以真材实料为荣 以粗制滥造为耻

    以环保健康为荣 以污染环境为耻

    以培育人才为荣 以同行挖人为耻


    (中国木材网 责任编辑:徐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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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字:木门 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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