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春市内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应限期依法办理手续,并依法接受处罚。近日,长春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木材流通市场管理的通告》。
通告明确,凡在长春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加工、运输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应当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接受处罚。另外,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木材所有者运输木材时,应依法取得木材运输证和检疫证明。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中国木材网 责任编辑:徐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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