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贸易公司运输15套红木家具,不料运输的车辆在途中被他车追尾,15套家具全部被损毁。家具公司认为承运的贸易公司应当对家具损坏负责,但贸易公司认为责任在追尾的第三方,不同意赔偿。多次协商不成后,家具公司将贸易公司告上了法院。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贸易公司应赔偿家具厂各项损失共计617000元。
2007年2月,北京一家硬木家具厂准备将一批红木家具从上海运送出去,于是找到了一家上海贸易公司为其托运,双方口头达成了运输合同,约定运费为320元。2月6日,贸易公司将家具厂的15套红木家具装车启运,不料车刚出上海行至嘉定路段,贸易公司的车辆就被其他车辆追尾,不仅车辆损坏严重,车上装载的15套红木家具也损失惨重。其中3套被撞的面目全非,需要重新制作,另外12套需要维修。经有关部门评估,车祸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了六十余万元之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明知自己不具有从事货物营运的经营资格,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从事货物营运业务收取原告的运费,而原告应当知道被告不具从事货物营运的经营资格,却委托被告从事货物营运,双方都违反了有关强制性规定,双方订立的口头运输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合同虽然无效,但被告在运输过程中,造成原告委托其运输的上述货物的损坏,被告存在过错,其作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朱骏 刘建
(中国木材网 责任编辑:徐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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