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林县森林公安分局破获一起跨省买卖木材运输证案件,陈某等3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执行逮捕。
今年6月4日上午,木材老板陈某拿着两份“云南省出省木材运输证”,到田林县林业局林政站要求办理木材外运证件。工作人员发现陈老板持有的木材运输证疑点重重,于是扣留了下来,并向田林县森林公安分局报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后证实,陈老板为了将一批不符条件的杉木偷运出田林县,牟取非法利益,以每立方米50元的价格,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3次向云南省昆明市的木材老板黄某、刘某购买了5份云南省林业厅出具的“云南省出省木材运输证”,准运杉木锯材210.23立方米。黄某、刘某获利10500元,陈某偷逃林业管理费1.4万余元。
8月25日,检察机关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批准对陈某、刘某、黄某执行逮捕。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是指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 对于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陈某为偷运杉木牟利,先后3次购买5份准运证,属多次买卖数量较大的行为,且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木材老板黄某、刘某明知《木材运输证》是运输木材的法定凭证,《出省木材运输证》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属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不允许私自买卖。但他们编造虚假木材运输信息申办《出省木材运输证》,然后转售给他人非法获利10500元,陈某等3人的行为均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中国木材网 责任编辑:徐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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